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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虽然未上班,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而正常工作时间显然是不包括加班时间的。因此,“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计发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即不包括加班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各种补助
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专案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能算入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当然不是。除非你的工资和最低标准相同(你说的这个最低标准是社会最低标准工资吧?)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每个人的基本公司数。比如你一月拿800基本工资,其他为各种补助啊,保险啊等,但只有这800是计算加班费用的
不一定,比如午餐补助,出差补助,怎么可能算在基数里面,年终奖金肯定也不能算的。每月的奖金是否算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每月固定的,就相当于工资一样,可能就算。如果是领导随意奖的,那么就不能算。
自立法以来就从在着争议,但根据立法意旨,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关于双倍工资的基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计算,不应当包括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福利等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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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恒健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假日是3倍加班工资,还是3倍工资?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时,要支付3倍工资,然而,有许多公司在发放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费时,仅支付2倍的工资,理由是:我们国家的工资通常是按工作日发放的,即工作日是有工资的,而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平时加班,或双休日加班,都是在没有工资的时候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1.5倍或2倍工资,但国家的法定假日时,是带薪休息,本身就发放了工资,如果当天加班,按国家规定是发3倍工资,由于已经有了当天的1倍工资,公司只再发2倍工资就可以了,合起来就是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年假补偿也是同理。答案是不合理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原文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这句字面上理解,上面的说法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查阅各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条例就会发现,这里300%工资是指加班工资。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相关规定为:“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也类似,不是明确为“加班工资”,就是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说法相同,同时根据一些相关的法院判例,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均为日工资的300%。
8月份以前加班按8月份以前工资计算,只要不是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调休是可以的,但是法定假日不能调休,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1、如果你的工资发放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相等,那么工资基数就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专案。
2、如果没有约定数额,工资基数就应该以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为准。
3、如果你的绩效与工资是错月发放,那么应合计两部分。
4、注意非经常性发放的奖金不能计入基数。
5、如果是计件工资,那么就按计件单价*工作时间作为基数
6、如果是年薪制,按照月平均计算
7、计算好的基数,我们只要按照工资的150%(晚上加班),200%(双休日加班),300%(法定假日)计算就可以了。
辞退员工补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协商一致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一种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好,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小时工资*1.5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工资=小时工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