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2倍*加班时数。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
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照规定,如果是用来计算社保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是上年该职工所有能够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内的的收入总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单休工资=月标准工资除以平均法定工作天数。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不计算为缺勤天数。日工资=月标准工资除以30,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计算为缺勤天数。单休时每个月的应出勤天数是不一样的。
1、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两大模块组成。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加班工资考核工资=月度考核工资+季度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工资实行日薪制或者计件制员工按其它办法实行。
2、工资结构是指员工工资的各构成项目及各自所占的比例。一个合理的组合工资结构应该是即有固定工资部分,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或能力工资、工龄工资等,又有浮动工资部分,如效益工资、业绩工资、资金等。
综上所述,单休工资=月标准工资除以平均法定工作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分析:(1)月度约定薪资/(当月的自然天数-当月周六的天数)如:9月:5000/25,这种算法含了周六的加班费,请假出勤都按这个算。(2)月度约定薪资/21.75+月度约定薪资/21.752加班天数(周六的天数),第二种方法更符合法律法规,但要注意,如果是按这个方法核算时,最好固定好每个月只加4天班,也就是有些月份有5个周六的,建议安排休息或额外给加班费。如一个员工约定全月整体薪资5000元,在做工资拆分时,先推算出加班工资有多少,按以上的方法4天加班工资有1839.31元(5000/21.752)4,剩余基本工资:5000-1839=3160元。平常请假只通拿这个数来作基数扣除员工事假或病假工资。公司也可以在制度里做好“员工请假或休息优先抵扣周六加班,作为调休”的相关规定即可,有了这个制度也就是员工请假一天,按加班一天的标准来扣除1天的事假工资(5000/21.75)2。按这种算法,员工的请假成本相对较高,企业核算相对也更复杂,所以很多单休的企业喜欢用第一种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况计算;
1、月计薪日为21.75天,比如某员工工资2500元,满勤24天,员工上班21天,则当月工资为2500/21.75*21=2413.79元。
2、单休,就是一个月休四天;所以每个月的应出勤天数是不一样的;有的 26天,有的27天,2月只有24天;基本工资按月满勤计算即可,26天就除以26;27天就除以27;24天就除以24。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末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劳动者应该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资的法定组成范围有所了解,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